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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陈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张大跃,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晴基,董事长。一审被告陈丽,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再审称:我院出售给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的蒜苗种子质量合格,对方所提因蒜苗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出苗率低的理由不能成立。我院未与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技术服务约定,该公司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违背了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的意愿,亦不符合相关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重新审理。本院认为,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所提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掖市宏顺通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厍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