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谭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5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高明区某镇某大排挡聚众赌博,并纠集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帮忙看风,直至2015年3月1日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谭某甲等七名参赌人员。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乙、严某某、李某丙、谭某乙、李某丁、周某某、谭某甲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好,属于从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岳旭阳审 判 员 卢 军代理审判员 汪玲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