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传贵与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贵,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贵,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洞泉村。被执行人: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后楼村。法定代表人:高俊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传贵与被执行人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849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