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小兵、张琴、尹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富登银行”)。住所地:监利县容城大道东28号。诉讼代表人刘仲凡,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俊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孔超,系该行职员。被告张小兵。被告张琴。被告尹尚军。原告中银富登银行诉被告张小兵、张琴、尹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尚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尚军的起诉。审判员蔡端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谢为(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