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753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2015年3月23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至3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其经营的一棋牌室内,先后六次组织、招引参赌人员邓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71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六次组织、招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7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的现金2694元、作案工具麻将牌40张,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陈某的其余违法所得4406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峰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