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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合法审查后,符合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应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