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合法审查后,符合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应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