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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洪华与张惠森民间借贷纠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华,张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42号申请人:王洪华,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惠森,男,1963年9月17出生。关于王洪华与张惠森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给申请人,因其逾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5年8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行支付2600元给申请人,对于余款37400元由被执行人分22个月每月支付17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自愿承担风险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已就本案的债务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