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木全与聂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林木全,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聂金龙,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耿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木全与被告聂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己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木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56.5元,由原告林木全负担。审判员宋剑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