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文革申请执行付贵、施开芬、陈伟、朱春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革,付贵,施开芬,陈伟,朱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975-2号申请执行人魏文革,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付贵,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施开芬,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陈伟,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朱春霞,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阳民终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贵现在拥有汽车1辆、陈伟现在拥有号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付贵的汽车1辆,扣押被执行人陈伟的汽车1辆;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赠与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