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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冶炼厂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冶炼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冶炼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侯秉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远川,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