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云霞与周迎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霞,周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黄云霞被执行人周迎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