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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霍贤与王立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贤,王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霍贤。被执行人王立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贤与被执行人王立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090.95元,诉讼费、公告费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关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