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商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玉霞与王庆龙、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霞,王庆龙,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961号原告薛玉霞,女,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蒋立柱,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龙,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元邦村*组。法定代表人王庆龙,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庆龙、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薛玉霞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按照月息2%,从2010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