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与张××、王××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times,张×&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徐××,农民。被执行人张××,农民。被执行人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张××、王××继承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342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房屋折价款35000元。现被执行人张××、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