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2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徐某甲,女,1957年11月5日,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徐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维持生活现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