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554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址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芳,颍上农商行夏桥支行行长。被告:吴允,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商行与被告吴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王景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允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颍上农商行诉称:被告吴允以购车为由于2011年12月24日借款10000元,该款逾期后被吴允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吴允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允未有向本院举证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被告吴允向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桥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月利率11.0833‰,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4日,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加收50%罚息。该款逾期后经催要,被告吴允一直没有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原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桥信用社改制为颍上农商行,其债权债务应由颍上农商行享有和承担。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改制文件、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及当事人相应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利息及约定的罚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吴允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还付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1.0833‰计算,自2011年12月24日始;罚息按月利率5.54165‰计算,自2013年12月24日始,均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缪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