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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某某与某某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梁耿文。被执行人:赖惠伦。第三人:黄志英。第三人:赖增瑞。第三人赖秀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耿与被执行人赖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4)茂化法执字第221号]中,因被执行人赖惠伦死亡,申请执行人梁耿要求本院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第三人的继承依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该案应立为变更执行主体案,并不存在追加执行主体,所以该案主体不适格。原案应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责缴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芝博审判员  李跃明审判员  余月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