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执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吉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大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市吉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大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姬志彬,温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31-2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黎,总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吉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姬志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大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敬铸,总经理。被执行人:姬志彬。被执行人:温利伟,女,汉族,系姬志彬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吉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大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姬志彬、温利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亳州市吉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亳州市吉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祥东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