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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苏俊青、徐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俊青。委托代理人肖文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西路86号。负责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望都县紫光竹阁小区6-6-701室,系该支行客户经理。原审被告徐国胜。上诉人苏俊青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文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周惠欣审判员苑汝成代理审判员马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盛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