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潘海丰、刘胜凯与朱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丰、刘胜凯,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9号申请人潘海丰、刘胜凯被执行人朱建军申请人潘海丰、刘胜凯与被执行人朱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执行员 康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