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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274号原告薛某甲。法定代理人薛某乙。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