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舒娟与李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娟,李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舒娟,干部。被告李伶,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宗飞,法律工作者。原告舒娟与被告李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娟,李伶的委托代理人陈宗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娟诉称:2008年12月30日,被告李伶向赵江林借款40000元,由原告舒娟担保。2009年赵江林没起诉李伶,仅起诉舒娟,东海县人民法院以(2009)东民二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舒娟向赵江林偿还40000元借款及利息7600元,截止起诉日,原告舒娟已经偿还赵江林25000元,法院执行费1000元。故原告舒娟向被告李伶追偿26000元及利息。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6000元及利息。被告李伶辩称:被告根本就与赵江林没有经济纠纷,借钱已经还清了。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李伶向赵江林借款人民币40000元,由舒娟提供担保。后经赵江林多次向李伶催要借款,李伶没有偿还。赵江林于2009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舒娟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东民二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舒娟偿还赵江林借款40000元及利息7600元。后赵江林向法院申请执行,舒娟已付给赵江林人民币25000元,为此赵江林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内容为“今收到舒娟替李伶所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收款人赵江林。2015.5.21”的《收条》给舒娟,舒娟并支付执行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舒娟提交的(2009)东民二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21日收条、2010年6月19日暂收条各1份,东海县非收入一般缴款书2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由民间借贷纠纷而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根据原告舒娟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收条、缴款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舒娟作为被告李伶向赵江林借款的保证人,在李伶未向赵江林偿还借款的时履行了保证义务而向赵江林偿还了借款的款项25000元,并支付了执行费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舒娟有权向李伶进行追偿,因此对于舒娟要求李伶给付其代为偿还的25000元款项及执行费1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舒娟并未提供对于其代为偿还的款项应当给付利息的证据,因此,对舒娟要求被告李伶给付涉案款项利息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娟支付人民币26000元。如果被告李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舒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