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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雷轶群与王小斌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轶群,王小斌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0号原告雷轶群,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宁,男,1955年9月5日出生。被告王小斌,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轶群与被告王小斌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轶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轶群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轶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一元,由原告雷轶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