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雷轶群与王小斌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轶群,王小斌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0号原告雷轶群,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宁,男,1955年9月5日出生。被告王小斌,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轶群与被告王小斌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轶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轶群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轶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一元,由原告雷轶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