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艳与万州区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振峰,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先祥,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刘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艳申请再审称:二审时提供的主要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未经质证,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刘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2014年2月7日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送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向刘艳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15年6月24日刘艳向本院邮寄再审申请书等申请再审的材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受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向刘艳送达了二审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刘艳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2015年6月24日刘艳才向本院邮寄再审申请书等申请再审的材料,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甄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