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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与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杨××,农民。被执行人孙××,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5元、执行费68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0元,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