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永全与周开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开斌,邵永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开斌,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永全,个体户。上诉人周开斌与被上诉人邵永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开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限定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