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晋燕与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190号原告晋某某。委托代理人唐建红、王福秀,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蕊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