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合肥圣昌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杰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圣昌贸易有限公司,杨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圣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杰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杰芳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2150元,其中货款13万元、违约金2万元、执行费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国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