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李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0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59号水岩员当一楼、三楼。代表人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观春、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向,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李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