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煜华、张四行与张四行、张远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煜华,张四行,张远国,程良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刘煜华。委托代理人刘会全,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四行。被告张远国。被告程良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煜华与被告张四行、张远国、程良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煜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煜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煜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05.00元,由原告刘煜华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