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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寻甸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甸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朝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寻甸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北观村委会下村***号。法定代表人何吉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巧珍,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朝林,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寻甸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寻甸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未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欠交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卫生费、车位费,共计583.20元。现诉至本院。现要求法院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卫生费、车位费,共计583.2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现被告朱朝林下落不明,原告寻甸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朱朝林具体联系地址,致本院未能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寻甸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钰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