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北京瑞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五洋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赵立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五洋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赵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辉煌国际西6号楼208B。法定代表人耿潇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五洋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100号A126室。法定代表人赵立英。被执行人赵立英,女,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北京瑞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3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五洋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赵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价款79128、案件受理费962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将该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