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周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