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周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