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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苏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苏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孟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乡大性中街村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寿阳县丹凤区七里河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俊(校对人:张俊)(校对人: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