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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夏炳天与夏国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炳天,夏国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夏炳天。被执行人:夏国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炳天与被执行人夏国佐人格权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国佐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子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