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交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姚卫国与陈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19号申请人姚卫国,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陈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申请人姚卫国与被申请人陈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姚卫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康驾驶的苏A*****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姚卫国用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康驾驶的苏A*****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清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