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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磊与杨文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磊,杨文龙,杨安来,赵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田磊。被执行人杨文龙。被执行人杨安来。被执行人赵海兰关于田磊与杨文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少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文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襄州少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军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