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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蚕业技术指导站与覃华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蚕业技术指导站,覃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蚕业技术指导站。法定代表人全诚,该站站长。被执行人覃华芳。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蚕业技术指导站与被执行人覃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华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蚕业技术指导站已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象执委字第10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尉权审 判 员  覃柳平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覃凤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