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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灵夏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夏,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51号原告:张灵夏,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刘杰,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夏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夏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