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灵夏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夏,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51号原告:张灵夏,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刘杰,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夏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夏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