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鲁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鲁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80号原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B座30楼1-2室。法定代表人奚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幸子(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鲁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250元,共计2,110元,由原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