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顺辉与邹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辉,邹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38号原告王顺辉,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邹发国,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辉诉被告邹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辉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顺辉负担。审判员 石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孝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