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顺辉与邹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辉,邹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38号原告王顺辉,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邹发国,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辉诉被告邹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辉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顺辉负担。审判员  石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孝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