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朱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xx镇xx村人。被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xx镇xx村**号人。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朱某于2015年x月x日以已与被告李某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以与被告李某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权的结果,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关玉苗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