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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焦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男,汉族。被执行人焦建,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勋的银行存款68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冉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启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