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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二虎与王木良、王春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二虎,王木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魏二虎。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木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二虎诉被告王木良、王春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魏二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魏二虎负担。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