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二虎与王木良、王春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二虎,王木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魏二虎。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木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二虎诉被告王木良、王春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魏二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魏二虎负担。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