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汤旭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旭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94号罪犯汤旭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3日作出(2005)邵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旭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汤旭康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2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汤旭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旭康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0.5分,有3次违规记录,此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和履行民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旭康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此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和履行民赔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旭康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