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顾深勇与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顾深勇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顾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号。法定代表人:俞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翔,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剑,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深勇。再审申请人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顾深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锦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锦扬公司解除与顾深勇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1、锦扬公司的单位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并经过民主程序公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应予认定,锦扬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自主履行用工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2、顾深勇私自占用客房在用被褥,谩骂公司领导,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均系事实,上述行为违反锦扬公司的规章制度,锦扬公司据此解除与顾深勇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二、二审法院在对锦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锦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完全突破了法律赋予的审理权限。二审法院仅仅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忽视甚至侵犯了用人单位合法的用工自主权。综上,锦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顾深勇提交意见认为:锦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所称的是客用被褥,而顾深勇所使用的是报废被褥,锦扬公司将客用被褥与报废被褥混为一谈。锦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是“私自或擅自使用客用被褥”,而顾深勇使用该被褥,是经过相关人员批准,其直接领导周毅也知道该事。锦扬公司认为顾深勇还存在谩骂领导、在外兼职等行为,也均系其单方说辞,无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锦扬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查明:锦扬公司系锦江之星的连锁店。2004年6月,顾深勇到锦扬公司处工作。2011年,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固定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从事旅馆服务工作,工资为每月1155元,其中特别约定条款与锦扬公司《员工手册》及有关规章制度一致。2013年11月30日,锦扬公司人事经理胡晓革、行政经理赵牛、保安沈树青、维修工顾深勇四位员工一起对工程部进行工程工具清点时,在顾深勇的柜子里发现一床客用被褥。该客用被褥系顾深勇使用。2013年12月5日,锦扬公司的员工奖励(违纪处罚)单记载:锦扬公司行政经理赵牛和人事经理胡晓革找顾深勇谈话,顾深勇态度粗暴、开口谩骂同事,影响恶劣,并影响了管理部正常工作开展,顾深勇违反违纪提醒、违纪辞退、开除规定,拟予处理为违纪开除,罚款100元。2013年12月8日,锦扬公司工会出具《关于顾深勇违纪辞退处理意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顾深勇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并私自占用客房被褥,与部门人员谩骂,意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现征求工会意见,经工会研究决定,按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意给予顾深勇违纪辞退处理。”2013年12月9日,锦扬公司向顾深勇发出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主要内容为:“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并私自占用客房被褥,多次与你谈话,至今你都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且对处理此事的部门相关人员态度粗暴、谩骂,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锦江之星《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第二款中第16项、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9项、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8项的规定,经公司研究讨论决定,给予违纪辞退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关系”。顾深勇收到该通知。2009年9月8日,锦扬公司组织员工讨论《员工奖惩管理办法》,顾深勇参与并学习。该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第3条“恶意损害或侵占公司、其他同事、宾客财物的”、第6条“有聚众闹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谩骂、偷盗…等行为之一的”、第7条“私自或擅自使用客房、销售客房、动用其他客用设备等,损公肥私的”。2010年6月20日,锦扬公司召开员工大会,对锦江之星《员工手册》进行讨论和协商,最终员工表决一致同意并通过。2011年,锦江之星《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内容:1、第九章福利待遇薪酬制度中(四)的内容为“全年工作不满3个月的,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2、第十章(三)员工有以下行为情形之一的,每发生2次或1项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第8条“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扰乱单位正常经营秩序,或有谩骂、偷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其中第9条“使用(占用)客房,以及私自或擅自销售客房,动用及其他客用设备/设施/物品(被褥等)等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2013年,顾深勇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锦扬公司支付顾深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320元;2、锦扬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3200元,第13个月工资2000元,共计5200元。该仲裁委于2014年1月22日裁决对顾深勇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014年1月27日,顾深勇诉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锦扬公司支付顾深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320元;2、锦扬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3200元,第13个月工资2000元,共计5200元;3、撤销锦扬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以顾深勇违反劳动纪律而对顾深勇1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并将罚款退还给顾深勇。2014年4月23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扬邗民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驳回顾深勇的诉讼请求。顾深勇不服,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8日,该院判决: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二、锦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顾深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6520元,年终奖及13薪5041.6元,以上共计51561.6元。锦扬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案中,锦扬公司以顾深勇私自占用客房被褥、谩骂领导、擅自在外兼职,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顾深勇对此予以否认,其称使用的是客房报废被子,并已经相关领导同意,其在外并未从事兼职工作。本院认为,顾深勇在锦扬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其占用客房被子系在工作场所内御寒使用,并未取回家中,对锦扬公司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相较于规章制度中锦扬公司可予违纪辞退的其他行为,占用客房被子尚不应属于足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行为。至于锦扬公司所称的顾深勇谩骂领导的行为,锦扬公司应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惩戒措施。即使顾深勇存在非工作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锦扬宾馆也未能证明上述行为对顾深勇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综上,锦扬公司以顾深勇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锦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