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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霞与天津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霞,天津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姜霞。被执行人天津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美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执行人天津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6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东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