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32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女,31岁,汉族,农民。王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奈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奈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一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