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心街319号被害人尹清霞经营的利民五金机械商行,抬起卷帘门后通过空隙爬入店内,窃得现金3000余元以及银行卡、医疗卡等物。2、2015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408号被害人黄某经营的五金店,抬起卷帘门后通过空隙爬入店内,并用店内锤子砸碎玻璃门,从收银台的抽屉内窃得一只红色皮包,包内有现金326.9元及一串散的珍珠项链。3、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139号被害人方某经营的水暖店,抬起卷帘门后通过空隙爬入店内行窃,因未找到值钱物品而离开现场。4、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84号被害人虞某经营的五金店,抬起卷帘门后通过空隙爬入店内,从一楼收银台抽屉里窃得现金291.5元及一只修剪包,后又到二楼将虞某卧室床边的衣裤拿到一楼时被发现,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心街319-321号被害人尹清霞经营的利民五金机械商行,窃得现金3000余元以及银行卡、医疗卡等物。银行卡、医疗卡等物现已发还尹清霞。2、2015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408号被害人黄某经营的五金店,窃得一只红色皮包,包内有现金326.9元及一串散的珍珠项链,现已发还黄某。3、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139号被害人方某经营的水暖店行窃,因未找到值钱物品而离开。4、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84号被害人虞某经营的五金店,从一楼收银台抽屉里窃得现金291.5元及一只修剪包,后又到二楼卧室将放在床边桌子上虞某的衣裤拿走,回到一楼时发现外面有民警,遂将衣裤扔下试图逃走,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人民币291.5元及修剪包一只现已发还虞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2、被害人尹清霞、黄某、方某、虞某的陈述,证明其财物被盗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4、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明涉案赃物及部分赃款现已发还被害人。5、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张某系被动到案。7、人口信息,证明张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涉���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尹清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娇人民陪审员 林��人民陪审员 虞溶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诸仁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