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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良桥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良桥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德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良桥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书文。上诉人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西安良桥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关键证据是《鄂托克旗文化艺术中心伸缩台阶系统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工程合同书》,合同履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辖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吉兰 微信公众号“”